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健全依托军事兴趣类社团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机制,提高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兵员预征预储、大学生征兵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兵员预征预储,是指学校依托军事兴趣类社团等载体,对有应征意愿、基本符合应征条件的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兵役政策宣传、军事兴趣活动、体能训练、健康干预、心理调适、役前适应和应征服务等工作,为应征入伍做好前期储备和培养。
第三条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坚持党管武装、服务征集、分类培养、训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把学生成长成才与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起来。
第四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是学校征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国防教育体系、征兵工作体系和学生国防教育实践体系统筹推进。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党委武装部是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
(一)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 拟订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指导军事兴趣类社团参与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四)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象遴选、集中教育、考核认定、结果运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五) 建立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台账和学员档案。
第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校团委、后勤处、保卫处、体育教学部门及各学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思想教育、学业协调、社团指导、医疗保障、场地保障、安全管理、宣传发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军事兴趣类社团是学校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重要基础载体。学校支持军事兴趣类社团常态化开展国防教育、征兵宣传、体能训练、军事兴趣活动、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示范引领等活动。
第三章 对象遴选与培养管理
第八条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较强应征入伍意愿;
(二) 思想政治表现较好,现实表现良好;
(三) 学业状态正常;
(四) 身体条件基本符合应征要求,或者经短期干预有望达到应征标准;
(五) 适合并自愿参加学校兵员预征预储教育训练。
第九条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对象实行基础储备、重点培养和集中教育三个环节管理。基础储备对象为大一适龄男生,每个学院报送符合条件男生数原则上不少于大一适龄男生数的20%;重点培养对象为大二大三储备生,参军意愿较强,每个学院报送符合条件男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大二、大三适龄男生数的15%;集中教育对象毕业班学生,参军意愿明确,每个学院报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男生数原则上不少于该学院毕业班适龄男生数的10%。
第十条学校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和集中教育对象时,应突出符合部队建设需要的优质学生,要注重重点吸纳学生骨干和综合素质较强的学生。
第十一条兵员预征预储对象一般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初检初考、学校所属地方兵役机关体检政考、党委武装部审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学校对兵员预征预储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优质对象可按程序补充纳入;对不再符合条件或者不愿继续参加培养的,应及时调整退出。
第十三条 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分平时培养和集中教育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平时培养主要由党委武装部牵头,依托军事兴趣类社团、学院征兵工作和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开展,重点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兵役政策法规学习、体能基础训练、军事兴趣活动、心理调适、健康咨询、应征服务等工作。集中教育主要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条令学习、队列训练、体能强化、军事技能基础训练、内务养成、役前适应、专项矫治和应征流程辅导等内容开展。
第十四条学校兵员预征预储工作可根据年度春秋两季征兵安排,采取“平时常规培养+征集前集中教育”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集中教育期间,学员应当服从管理,按规定参加学习训练和有关活动,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安全管理和日常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集中教育:
(一) 因身体原因经评估不适宜继续参加培养的;
(二) 本人申请退出且理由正当的;
(三) 学籍状态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参加培养的;
(四)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训练,经教育不改的;
(五) 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管理情形的。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学校对集中教育学员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五维”评价导向,建立“一人一档”考核档案。
本办法所称“五维”,是指《审定新兵实施办法》中明确的文化程度、体质状况、心理素质、体能水平、军事职业能力五个维度。
第十八条学员考核应当以“五维”评价为主线,综合考察以下内容:
(一) 文化程度,主要包括学历类型、学历层次、学业情况、职业技能;
(二) 体质状况,主要包括体重指数、肺活量、台阶试验指数、平衡能力;
(三) 心理素质,主要包括情绪稳定、亲社会倾向、生命价值感;
(四) 体能水平,主要包括立定跳远、1000米(男)/800米(女)、投掷(男)/仰卧起坐(女)、跳绳、坐位体前屈;
(五) 军事职业能力,主要包括军事兴趣、基础能力、自我管理、执行功能、团队协作、创新素质;
(六) 集中教育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军事技能训练、内务养成和应征转化情况。
第十九条学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设置和评价方式,由党委武装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考核赋分应当以“五维”评价结果为基础,并统筹考虑集中教育期间的现实表现、训练情况和转化情况。
第二十条学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由党委武装部发放兵员预征预储集中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教育训练、考核考评或者后续应征环节的;
(二) 集中教育期间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或者拒不参加训练、理论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 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管理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学员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结业认定、评优推荐、学业支持、综合测评、学分奖励和后续应征跟踪培养。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员,享受如下激励政策:
(一) 在省、校各类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获评;
(二) 军事课成绩按90分计;
(三) 在当学年综合测评总分上加0.5分;
(四) 免修除美育、双创模块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学员,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 在校级各类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获评;
(二) 军事课成绩按85分计;
(三) 在当学年综合测评总分上加0.3分;
(四) 免修除美育、双创模块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五条经集中教育结业、符合应征条件的学员,学校应优先推荐参加当季应征,并做好上站体检、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和审批定兵等后续跟踪服务。
对经考核合格但因身体边缘问题、指标限制、定兵调整等客观原因未能当季入伍的学员,可保留培养档案,纳入下一征集周期优先跟踪培养。
第二十六条兵员预征预储集中教育阶段的考核结果运用和激励政策,适用于集中教育阶段考核认定和校内培养管理。
与顺利入伍直接挂钩的奖励政策,按照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关于集中教育阶段考核激励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对已完成集中教育并结业,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后续应征环节或者消极逃避征集的学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涉嫌违反国家兵役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兵员预征预储教员和训管骨干队伍。教员和训管骨干可从党委武装部干部、军事课教师、辅导员、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以及兵役机关、驻地部队、民兵教练员、医疗卫生、心理健康等行业人员中遴选。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筹做好兵员预征预储工作的经费、场地、器材、物资、食宿、医疗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集中教育期间,学校为参训学员统一配发作训服、体能训练服、作训鞋等训练物资,有关物资费用从党委武装部相关国防教育及征兵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承担集中教育授课、组训、日常管理、专项辅导等任务的教员(非学生),按照每小时22.4元标准发放劳务费(并根据贵州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动态调整),以每日实际工作时长为准,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学校军训教员助理(学生)劳务费按照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12元/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发放;学员、教员、教员助理餐费补贴均按60元/天/人(含早、中、晚三餐)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共伟德国际victor1946委员会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伟德国际victor1946“预征班”建设方案》(贵理工人武字〔2022〕号)《伟德国际victor1946“预征班”学员考核奖励办法(试行)》(贵理工人武联发〔2022〕2号)同时废止。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